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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10:15 访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试行实践情况,省人社厅、财政厅对《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施行,请各地认真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8日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有效、安全地使用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由省政府先期投入的5000万元设立,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负责管理。省人才中心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专户孳生的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鼓励创新、有效扶持、公平守信、依法监督的宗旨,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第四条 创业基金采取委托贷款的运作模式。省人才中心作为委托方提供资金,项目管理(担保)机构负责项目的实地考核和担保资产(人)的评估,指定的商业银行根据委托方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等,按照担保和免担保两种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协助回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依法进行追偿。创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内不计利息。

第五条 创业贷款的银行手续费、项目管理(担保)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和免担保项目专家论证费按相关规定中的标准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贷款对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

第六条 创业贷款的对象是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在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

对有过“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

第七条 个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企业,借款人不得超过5人,总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在校硕士、博士生创新创业,凡年龄不超过35岁,依法在陕西境内注册公司,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文化创意的,经所在院校推荐,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九条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免担保项目评选办法》的项目,经专家论证、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免担保贷款。

第十条 创业贷款期限为3年。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一条 创业贷款的还款设一年宽限期。即创业贷款自放款之日起第一年不还款,第二年起按季度等额还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登陆“陕西人才公共服务网”填写个人基本资料,经省人才中心网络初审后,向项目所在地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创业基金贷款,由所在学校推荐,向项目所在地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二)受理。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后,负责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现场核查。

(三)审核。省人才中心对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项目核查后,委托项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对借款人及所在企业(机构)考察评估。

(四)担保。借款人应在以下形式中选择其一,向项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提供担保材料并签订担保协议:

1、存单、保单的原件质押。

2、房产、生产设备、车辆的产权证抵押。

3、经济实体担保。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担保。

5、具有项目所在地户口,有稳定收入的2名以上自然人担保。

6、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可为入驻基地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担保。

(五)审批。省人才中心根据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对借款人及所在企业(机构)的考察评估意见进行贷款审批。条件符合的,确定其贷款金额和期限。

(六)发放。经办银行审核后,与省人才中心及借款人签订《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免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程序与担保贷款相同。审核合格后,由省人才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专家意见确定贷款额度,经银行审核后发放。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受理项目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控,为借款人建立档案管理专户。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

申请创业基金贷款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籍档案,由推荐学校管理或委托当地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专户管理。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

第十五条 受理项目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导师帮扶制度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对借款人实行“一对一”创业指导,及时解决借款人所在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发现借款人违约或有逃避债务嫌疑的,要及时通知省人才中心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负责借款人担保手续的办理、抵押品的托管、担保协议的签订以及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要协助省人才中心认真做好借款人贷前教育工作。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要及时提示借款人按期还款。对到期未还款的借款人,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建立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经催告仍不还款的,省人才中心可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手段追偿。

第十九条 各经办机构要加强贷款统计分析。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银行要单设贷款统计科目进行统计、考核,逐月向省人才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五章 延期还款及呆坏账核销

第二十条 借款人或其所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还款的,经审批可延期还款。延期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延期还款批准之日前产生的罚息由借款人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借款人所创办的企业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企业损失严重、无法继续经营的,按照财政部《呆坏账核销办法》,经审批可予以核销。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采取专项检查和审计的方式对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挪用、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相关操作细则由省人才中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