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以平安高考为目标,加强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管理工作。命题、制卷、试卷分发、拉运、保管、考试实施、答卷回收各环节保密管理要实现无缝链接,尤其要加强考试实施期间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同时要加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涉考人员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
第二章 报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陕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
3.截至2014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
4.截至2014学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六条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必须常住户籍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安部门出具户籍审核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第七条 随外出务工父亲或母亲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初次户口登记并常住户籍在陕西的,考生在就读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出具不能在当地高考的证明后,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第八条 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第九条 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因故经批准休学,但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复学后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完整学籍,可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第十条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并须持有陕西省公安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7日,逾期不得补报。报名办法及具体要求按照陕招办〔2013〕34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绩、志愿、诚信记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号)执行。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并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2014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并加盖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相关部门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五章 体检
第十五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招委会要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并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要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体检结论要反馈给考生。
第十六条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有关体检的详细规定按照《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办法》(陕招办〔2014〕3号)执行。
第六章 考试和评卷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设置: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6月7日
| 上 午
| 9∶00—11∶30
| 语 文
|
下 午
| 15∶00—17∶00
| 数 学
|
6月8日
| 上 午
| 9∶00—11∶30
|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
下 午
| 15∶00—17∶00
| 外 语
|
第十九条 201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数学和英语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市、县(区)招办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盲人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时,各地要及时向省招办书面报告,以便统一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市、县(区)招办组织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全国统考考点与高职单招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要按照标准化考点技术要求,做好视频监控考场使用前的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定地使用。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可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确保所有考场在屏蔽范围之内。每个考场监考员不得少于2人。各考点要安排由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及其他违禁物品。对于以往违纪高发的考生群体、考试管理存在隐患的考点,县(区)招办必须为每个考场加派监考。每个考点要根据考场分布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监考。
第二十二条 严禁监考和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每科考试前,由教育纪检人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监考和拟进入考场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每科考试均随机调换监考员,调换办法由各市(区)招办制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以及考场记录表等材料送交省招办高考评卷工作站。
第二十四条 评卷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考试成绩通知考生。考生可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sneac.com)查询本人各科选择题作答字符串和非选择题各题得分。不查卷。
第二十五条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省招办指定的场所,根据规定程序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评卷工作组依据考生申请对考生相关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核。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获取复核结果。对成绩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由学科仲裁专家再次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获取最终仲裁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含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题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办、各考点、各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试题、答案、评分参考、答卷和评分细则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七条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专业课考试。体育类专业课实行全省统考。艺术类的美术、播音、编导类专业课实行全省统考;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课实行省内高校联考,省外高校由招生院校按规定组织校考。
第七章 填报志愿
第二十九条 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单设本科批次为面向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省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定向招生。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提前批次(包括艺术类、体育类)、单设本科批次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实行梯度志愿模式。
第三十条 在考生分数、位次和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考生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分两个阶段进行,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单独招生志愿在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18∶00填报;本科三批、高职(专科)志愿在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填报。
省招办公布考生文化课分数、所在科类(文史类包含艺术〔文〕,理工类包含艺术〔理〕和体育)位次以及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位次按照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列,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排列,总分与单科分数全部相同的,属并列位次。
2013年已被录取、但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又参加2014年高考的考生,排列在同一总分的最后位次。
第三十一条 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包括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免费医学定向生、本硕连读、免费师范生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和专业。其中本科志愿设置分A、B、C三段,投档录取按3段顺序依次进行。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理工类专科院校和专业不分段。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A段为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和专业,设两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投档录取之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B段为免费医学定向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通知(教高〔2014〕1号)规定,免费医学定向生原则上只招收农村考生。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投档录取之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C段为除军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和专业、免费医学定向生以外的所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所有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院校的专业志愿后都设有“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二条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专科包括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公安院校专科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专科,设3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三条 所有艺术类、体育类本、专科院校和专业均参加提前批次录取。其中本科志愿填报在“艺体类提前本科”栏内,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艺体类提前专科”栏内。艺术类考生可根据自己专业考试类别,填报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1个专业志愿,不设专业调剂表态栏。体育类考生可填报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2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所有艺术、体育类考生在“艺体类提前本科”和“艺体类提前专科”栏内不得兼报文史或理工类志愿,否则所填报志愿无效。除提前批次外,艺术、体育类考生在其他批次可以填写兼报志愿,艺术(文)考生可兼报文史类志愿,体育、艺术(理)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志愿。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兼报其他科类志愿。
第三十四条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各设4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高职(专科)设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平行志愿各批次不设置“愿录取到其他院校”的服从调剂表态栏目,每所院校设“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服从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五条 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志愿安排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栏目之前,设1个院校志愿,1个专业志愿,仅供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考生填报。
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志愿,分别设置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栏目之后,顺序依次为:①定向就业志愿,②民族班志愿,③少数民族预科志愿,④华侨大学预科志愿,⑤四川大学预科志愿,⑥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志愿,其中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各设2个院校志愿,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各设1个院校志愿。定向就业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其余均设1个专业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填报该批次志愿时可选择填报。
以上志愿填写在规定以外的栏目无效。
第三十六条 单设本科批次分A、B两段,其中A段为面向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定向招生;B段为面向省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定向招生。单设本科批次分别设3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3个专业志愿。填报A段志愿的考生要求条件为:具有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户籍满3年,且高中阶段连续3年学籍在当地并实际就读,经县(区)招办资格审查并公示合格。填报B段志愿的考生要求条件为:具有省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农村户籍,且高中阶段连续3年学籍在当地并实际就读,经县(区)招办资格审查并公示合格(具体办法另行发文)。省招办将在录取结束后,对被录取考生再行公示,如有举报且经查实存在资格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录取资格,同时追究县(区)资格审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进行补充。每批次正式投档录取后,省招办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同时将此信息发送到各市、县(区)招办。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投档条件的考生可以上网填报征集志愿。
第三十八条 考生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按照《自学考试报·招生考试特刊》、《普通高校在陕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编》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以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前必须认真阅读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和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有效。志愿确认后不可更改。逾期不予补报。因考生志愿填报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录取
第三十九条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按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划定。体育、艺术类本、专科文化课及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
第四十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普通高校必须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必须确保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第四十一条 录取期间高校已经向社会公布的来源计划未完成时,须参加省招办组织的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十二条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录取执行招生院校正常录取所在批次分数线。国防生录取执行院校普通本科所在批次的分数线,普通本科在陕无招生计划的,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规定执行。军队、公安院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和公安部文件规定执行;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专科专业录取,执行本科三批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规定,向军队院校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
第四十三条 免费医学定向生执行本科二批分数线,安排在提前批次B段投档录取。分数相同时,定向单位所在县生源优先录取。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医学定向生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必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的乡镇卫生院所在县(区)卫生局签署定向就业协议。
第四十四条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投档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
第四十五条 单设本科批次的录取,在提前批本科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分A、B两段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正常录取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被录取后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的定向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
1.投档原则
(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分科类将所有考生按照投档分数(文化课分数加政策照顾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位次。按照从高到低的次序和每个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检索,检索到的院校投档尚未满额,则档案投向该院校。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无法投出,则该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院校投档比例内末位并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档。
(2)一次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投档。已投档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等不符合院校录取要求而被退档时,其电子档案将无法再投向其他院校。报考人数不足或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而造成的计划缺额,采取征集志愿办法进行补充。其中本科院校报考人数不足而造成的计划缺额,征集志愿投档分数不得低于院校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造成的缺额,征集志愿投档分数、位次不得低于该院校正式投档时的最低分数、位次。高职(专科)批次征集志愿时是否限制位次,根据录取实际情况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2.投档程序
(1)模拟投档。
①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正式投档前进行三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原则上设置为: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省内院校1∶1.02,省外院校1∶1.05。
第二次模拟投档: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调整投档比例和增加计划,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并将投档后形成的投档信息反馈各院校。
第三次模拟投档:院校对省招办第二次模拟投档比例进行确认或提出调整意见,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三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确定后不再调整。
②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正式投档前进行两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设置为1∶1。
第二次模拟投档: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调整投档比例和增加计划,对投档比例进行确认或提出调整意见,省招办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计划在正式投档前调整到位。
模拟投档过程中,给院校提供投档比例、投档人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考生所报专业和愿否服从专业调剂等信息。
投档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档人数按照进一法取整计算。
(2)计划调整。第一次模拟投档之后到正式投档前,院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完成计划调整工作。正式投档后,如合格考生数量达不到院校原计划与新增计划之和,因新增计划产生的缺额,院校可以申请调回,但原公布计划的缺额,必须参加征集志愿。
院校如增加计划顺延录取,必须于正式投档前将所增加计划调整到位。正式投档之后院校如提出增加计划的要求,则所增加计划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3)正式投档。省招办根据最后一次模拟投档确定的各院校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进行正式投档。
省招办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相应批次各招生院校模拟投档信息、投档人数、最低分数及其位次、考生档案最终投放情况,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考生录取结果。未收到短信的考生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亦可查询到录取与否。
(4)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和计划缺额数,院校征集志愿投档最低分数、位次。
征集志愿不再向院校提供模拟投档信息,按照院校计划缺额数1∶1投档。
3.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
(1)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第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线,根据文件规定和已公示的照顾分数标准向招生院校投档。院校必须在投档后6小时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结束。
(2)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所在批次及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政策分别投档。投档顺序为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的第1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第一志愿照顾分数范围内投档未满额的,再投第2志愿。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院校录取后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校应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分数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招生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录取工作任务的普通高校,省招办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学校,同时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五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五十一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五十二条 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第五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十七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五十八条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第五十九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录取定向西藏就业考生时,仅依据考生志愿、还是依据志愿并参考上述申请表,由招生院校决定。定向就业分数线、定向计划管理等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生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六十条 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学校。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填写新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核实确认。各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
第六十一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名顶替等严重作弊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六十二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后20天之内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三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位次、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六十四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五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第六十六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七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九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七十一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考生以欺诈手段,或者凭借招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徇私舞弊而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考试及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陕西省招办。
第七十三条 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第七十四 条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作弊行为,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3〕36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5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3〕35号)执行,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项目待教育部批复后另行发文。提前单独招生备案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招生,其详细要求另行发文。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最新规定有不符之处,陕西省招办另行通知。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办负责解释。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